年年度报告。上述行为违反了《非上市大众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
依据《非上市大众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》第二十八条、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的规则,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龙、时任财政负责人杨丽萍、时任董事会秘书周欣应承当首要职责。
依据《非上市大众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》第四十五条的规则,我局决议对你公司及相关职责人采纳出具警示函的监管办法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
假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,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,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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